土地参与宏观经济管理的途径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9:31:34 473 人看过

1、控制土地供给的数量

对土地供给数量进行控制,主要包括事前和事后控制两种方式。

其中,事前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编制具备科学性、前瞻性和统筹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来对土地供给的数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尤其是规划和计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要严格控制,不能随意增加或变通。

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通过监督和检查,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并通过对违反规划和计划用地进行的依法处理,严格实现数量控制。以我国政府在2003年年初的以开发区清理整顿为重点的全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为例,在治理整顿中,总共撤销了各类开发区4735个,占开发区总数的70.2%;核减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2.41万平方公里,占原有规划面积的64.4%;目前已退出开发区土地2617平方公里,复耕1324平方公里。通过此次对开发区的专项清理整顿,基本上遏制了通过开发区规划大量圈占土地、乱占耕地的趋势。

但是,因为事后的控制的方式需要以大量的管理成本消耗作为代价,所以在实际控制中,还是应主要以事前严格的规划和计划控制土地供给的数量为主要控制方式。

2、控制土地供给的结构

土地供给结构的调整,是产业用地因产业结构出现的重大变化或调整。产业用地是在土地的多种用途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而当产业结构变化,如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业、会展业或出现重大调整时,就需要对土地供给结构进行调整。而政府通过对土地结构的调整,可以解决许多供地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并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

以房地产业为例,在控制总量的情况下优化供地结构,可以为城市住房紧张的局面带来一定的缓解。其中,政府增加对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供给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进一步控制土地供给结构,其中包括停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土地供应,继续停止高尔夫球场用地的供应等,对进一步优化供地结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3、控制土地供给的方式

在我国,土地供给方式在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较大的转变,并有多种方式并存的现状,需要政府予以控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土地由中央集中计划供应,单位无偿使用”的供地制度,而由于这种方式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实现。改革开放以后,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划拨使用的土地外,对于其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协议、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有期限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制度开始逐步实行,即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从目前的土地供给方式中来看,挂牌、招标、拍卖都是最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供给方式,具有公开、公平、竞争性等特点;而协议出让则仍然由出让机构操控,依靠出让机构的能动作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针对这种状况,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9日签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从而禁止了土地协议出让的方式。此外,国土资源部还与监察部于200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其中规定了从8月31日开始,各省区市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文件彻底结束了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表明了政府将土地供给方式纳入市场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的态度和决心。

4、控制土地供给的主体

在我国土地供给的主体并不明确,甚至十分混乱,有多元化的倾向,是需要加以控制的内容之一。首先,土地出让的主体不明确,虽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县以下的镇、乡人民政府也可以出让土地,甚至村民委员会也能够直接出让集体土地。其次,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不明确,导致了具体实施土地出让工作的部门不明确,土地管理部门、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机构都进行土地出让,导致了增量土地出让主体的进一步混乱。另外,存量划拨土地使用者和其主管部门也可以成为土地的供应者,他们可以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进入市场流转,或者通过土地隐形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由于我国土地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局面,极易导致土地供给总量失控,进一步引发耕地的大量减少,造成政府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的失效,所以政府必须通过建立土地收购储备等制度,有效的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供应。目前,继1996年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上海建立之后,许多其他城市也纷纷建立起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运作模式,逐步改变土地多头供应的现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适用房相关文章
  • 通常土地征收管理途径有几种
    一、通常土地征收管理途径有几种?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2、行政诉讼3、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
    2023-06-03
    275人看过
  • 三大宏观经济政策的格局
    是指国家或政府有意识有计划地运用一定的政策工具,调节控制宏观经济的运行,以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宏观调控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责,所谓公共财政,指的是为弥补市场失效、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或其它形式的经济行为。宏观经济政策体制的根本转轨尚未完全实现,计划经济的影响仍然强烈存在,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包括财政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未能实现预期效果的关键原因所在。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有哪些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有需求管理政策、供给管理政策、国际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以及财政政策等。货币政策比如公开市场业务、准备金率以及贴现率等,可以帮助经济达到无通货膨胀、充分就业条件下的总产出水平。需求管理是通过调节宏观经济的总需求来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其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国民收入总需求法定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目标一般认为是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持续均衡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封闭经济中,短期内则主要是实现充
    2023-07-22
    275人看过
  • 举报经济犯罪的方法与途径
    经济犯罪举报途径是公安机关。公民举报经济类犯罪是需要提供一定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也会立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举报经济犯罪有时间限制吗举报经济犯罪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举报越及时对公安机关获取证据、寻找线索等侦查破案越有利。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
    2023-07-04
    335人看过
  • 法院移送管辖错误救济途径有哪些?
    上报给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是可以向收到这个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移送管辖的条件是怎样的?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不
    2023-06-26
    117人看过
  • 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律原则
    1.合法运作原则土地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合法运作的原则,主要是指土地储备制度不可以在法律法规之外运行,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需要通过加快土地储备相关制度立法配合,以达到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序运作的目的。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通过分别制定的本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运行土地储备制度,而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而且,这些法规或规章本身也不完善,对于具体的制度及运作行为,如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职权职责、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等,尚有许多属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土地宏观调控应当遵循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主要是指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做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即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上合理、有效的流动和配备土地资源。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就土地资源来说,实际上可供自
    2023-04-30
    355人看过
  • 地方财政支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什么
    财政支出按照支出的预算管理要求,可以分为:经常性支出,是指公共部门日常管理活动的经费开支,也称为经费支出,一般用于购买商品、劳务等购买性支出和政府间接转移性支出;建设性支出,是指用于政府投资方面的支出,也称为投资支出或资本性支出,一般用于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其中,经常性支出是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经常性支出对社会总需求进行调控;而建设性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在投资的过程中对经济的影响表现为需求,投资完成后表现为供给,都会间接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于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国家法律是有相应规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2004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但是,
    2023-06-13
    227人看过
  • 立功的途径是哪些?有哪些途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立功是自助的重要手段。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而法律规定的立功情况是有限的,所以犯罪分子立功的方式也是有限的。那么立功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举报、揭露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在生产、科学研究中进行技术创新和突出成绩;(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总之,所谓立功,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上述立功表现相对独立,即罪犯只要做出其中一种,就可以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奖励。保护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有立功表现且本人不愿公开的犯罪分子,出于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的需要,在诉讼中应避免公开立功行为。
    2023-02-23
    464人看过
  • 生育保险参保途径有哪些
    生育保险参保途径有哪些个人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办理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参保: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办理生育保险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1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规定:企业单位首次参保,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基本帐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到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同时填报参保人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参保月份)报到社保中心征缴科,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在次月10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基本生育保
    2023-05-04
    132人看过
  • 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途径和形式
    我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妇女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径和形式:(1)我国妇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妇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提出各项议案,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等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2)我国妇女通过加入中国共产党来行使政治权利。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2023-06-06
    325人看过
  • 查询农村土地补偿款的途径有哪些?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1、国家粮食补贴分: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油菜、棉花、水稻3、补贴面积:粮食补贴面积与农资综合补贴面积是指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面积;良种补贴面积是指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油菜、棉花面积。4、计算方式:面积乘以当年国家规定各项补贴的标准。5、发放方式:本区粮食补贴从2005年开始全部纳入'一折通'系统,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发放。6、发放年度:隔年发放,例如,2009年种植的粮食面积,作为2010年粮食补贴面积的依据。农村土地确权怎么查询农村土地确权可以去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在入户调查和实地测量后会有一个公示期,会对土地的面积亩数以及地块的边界等信息进行公示,待农户确认
    2023-07-14
    391人看过
  • 正当防卫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正当防卫属于私力救济途径,是使用自身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利的救济行为。《刑法》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车上放棍子防身违法吗车上放棍子防身不违法。携带本身是不违法的,用于正当防卫也是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到底是不是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3-06-23
    271人看过
  • 宏观调控的对象有哪些?
    宏观调控权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决策主体、评估主体、执行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多元主体所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体。宏观调控权主体就像人体的各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自成体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需要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一项宏观调控决策制定之后,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评估,为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宏观调控积累经验。而没有对实施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那么宏观调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落空。所以宏观调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抗税罪的主体是什么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和抗税犯罪与偷税犯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犯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犯罪相同,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2023-07-17
    381人看过
  • 劳动者有哪些途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023-07-20
    356人看过
  •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哪些途径
    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专利权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
    2023-05-05
    9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经济适用房
    相关咨询
    • 有哪些土地出让途径与方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19
      1.协议。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招标。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拍卖。这是指代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
    • 妇女参与政治的途径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妇女参与政治的途径有:通过进入立法机关,参与国家法律的审议和制定;在各级政府担任领导职务,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通过各级妇联和工会女工组织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维护自己的权利;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 白山经济房征收途径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5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
    •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有哪些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途径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6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 参与并协助非法集资有哪些途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征求意见稿》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