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30 21:02:27 316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二)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三)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四)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五)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一)保管人和存货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仓储合同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签订仓储合同的13大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

(一)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二)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三)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

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六)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七)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八)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九)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十二)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十三)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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