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的意义、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希冀对解决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所裨益。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2001年4月我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首次明确从法律上规定了探视权。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来往,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
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来说,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强制执行,能够从法律上保证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同时,满足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感情需要,还可以增加孩子与父母的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裂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子女未来发展、教育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长的家庭环境。单亲家庭的子女,多数会因为父母离异产生自卑心理和孤僻性格,如果长期得不到与父母的沟通和交流,缺少来自父亲或母亲的关爱,更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修改后的《民法典》探索从法律上确立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制度,弥补了我国探视制度的缺陷,有利于从源头上为单亲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也从长远角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对实现监护权起到保证作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关心子女,那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就无法履行,监护制度的设立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二、探视权纠纷案件强制执行的特点及难点
虽然新《民法典》对探视权以及赋予法院以强制执行权利的规定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由于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加之探视权本身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举步维艰。由于探视权纠纷案件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因而在执行上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为钱或物,或者是具有某一物质性结果的一定行为,如加工、修缮、恢复原状等等。而探视权的执行内容却是探视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既是行为也是人身权利,具有抽象性和复杂性。
其次,证据难以收集。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探视子女的协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对另一方探视子女,但到了需要探视的时候,被执行人总有借口不让探视,导致探视权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用哄骗孩子等手段消极地阻碍对方探视。在探视案件的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各执一词,申请人称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但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加之证人一般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言可信度不高。最终导致法院难于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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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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