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内容: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次数、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或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2)?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3)?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内容: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仅是分别以此作为定罪条件的,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盗窃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分别以此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的,或者每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该情形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4)?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5)?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迫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7、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8、确因治病急需或生活所迫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抢劫罪量刑内容: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下列相应幅度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抢劫三次以上的,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抢劫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抢劫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刑法库六个月刑期。
(3)?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不含枪支)?或使用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转化型抢劫,仅以轻微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2)?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3)?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的量刑内容: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该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治病急需而诈骗的;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迫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抢夺罪量刑内容: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抢夺次数、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在一千二百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夺数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抢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6)?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该情节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重伤或自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导致他人死亡的,该情节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多次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以抢夺次数作为定罪条件的,超过三次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被作为定罪条件的,或者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且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S)?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确因治病急需、生活所迫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内容: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职务侵占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职务侵占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急需要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5)?职务侵占二次以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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