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包括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贸易争议,这种争议可以是契约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约性的。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产生于远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所发生的争议;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代理、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解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引起的争议;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涉外船员劳务、渔业生产。
涉外仲裁涉及到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大家可能自己感受过,但是涉外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法律,也要考虑涉外国的法律,因此问题的复杂性提高了,当然有了充足的证据,在仲裁的过程中肯定也能够占优势,确保仲裁成功。
一、涉外仲裁证据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
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内立法或者国际立法的认可,但是,在仲裁实践中,一旦当事人选择了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仲裁庭即直接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自然也就在涉外争议案件的仲裁中得以承认与适用。
应当注意的是,在涉外仲裁中,虽然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3)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
在涉外仲裁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此时,仲裁庭就承担起确定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的职责。仲裁庭在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二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具体而言,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实体法要注意的是:与依据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不同,密切联系原则即仲裁庭不考虑冲突规则,而直接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与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3、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
涉外仲裁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协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范,在涉外争议案件中适用国际惯例已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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