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主要有什么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01:34:18 369 人看过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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