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几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08:44:11 407 人看过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具备临时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一、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认定闲置土地的方式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对土地闲置的处理是: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3.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4.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二、临时用地到期可以处罚吗

临时用地到期可以处罚。违法用地是有持续状态的,如果用地方仍在继续使用临时用地或虽已停止使用但不满两年的,应当予以处罚,否则超过追诉时效不能予以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收有补偿地吗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收一般不会有补偿地。但是能够获得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排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排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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