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绝:物管与业主互告侵犯名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9:04:11 438 人看过

小区内的物管未经核实,错将某业主当成一违规装修的商铺租赁人,并在电梯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声称要对该业主进行惩罚。不甘示弱的业主也在小区内散发传单,称物管的公示行为是犬吠之声。最终,这场闹剧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双方互相起诉对方。昨天,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对业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们互相道歉。

物管与业主口水战打到法院谢举是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宝莲居的业主,而居佳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去年5月24日,小区里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口都出现了一张《公告》,内容大致是小区的物管要对小区内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举进行惩罚,理由是对方不仅擅自更改商铺结构,而且对小区的总工程师进行了人身攻击。看到公告内容后,小区的业主谢举异常震惊。谢举将《公告》撕去。没想到,他一离开,又有人重新贴上了新的。如此反反复复重复六次后,《公告》最后被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气愤的谢举也想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数日后,小区的部分居民收到一张《告示》。《告示》中谢举以第一人称,痛陈小区管理处毫无管理水平,并称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终于,在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后,谢举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居佳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居佳公司也反起诉谢举侵犯其名誉权,双方互成原被告。

双方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现场,居佳公司不能提供谢举就是8号商铺的租赁人。法院提出,居佳公司在未能确定谢举为商铺的承租人的前提下就制作《公告》,其内容明显有违客观事实。而且,居佳公司还在小区内的公告栏等处张贴《公告》,其行为确实是对谢举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由于谢举不能证明《公告》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他要求居佳公司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居佳公司起诉称谢举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谢举在业主大会上承认该告示是其所发。因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告示是谢举发出的。而且,告示上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等话语确实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认为谢举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居佳公司的名誉侵犯。同样,由于居佳公司无法证明谢举的告示对其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对居佳公司要求谢举赔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谢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又于今年7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居佳公司和谢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

深圳豪宅遭小偷“光顾”业主怒告物管

2006年1月8日,林某家中遭入室盗窃;同日,林某向深圳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报案。

林某认为,其家中被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小偷有机会进入住户楼内并实施盗窃,导致被告的财产受损,并且在被盗后,被告没有做及时搜寻工作,扩大了原告损失。为此,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盗的经济损失2567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林某称,其住所遭入室盗窃后,被盗手袋一个,内有其香港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汽车智能卡、NEC手机一部及现金13500余元。作案人是用被告发放的“进门卡”直接进入小区进行盗窃的,因此,被告对上述盗窃案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次盗窃案件的发生直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3500元,令人不可接受的是,原告在发现住处被盗后立即报案并要求被告及时对周围的环境及房屋(指周围尚未售出的房屋)进行搜寻,以便尽快找回被窃走的东西和证件。但被告却怠于履行职务,根本不予配合。2006年2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和房屋中介在原告隔壁房屋内找到被盗的除现金、手机外的所有物品,并交给管理处。经管理处与原告共同清点,发现除现金13500元左右、手机及手机电池丢失外,其他物品均在,而原告为补办各种证件,多支出了人民币12260元。原告认为,如果被告按照原告的意思进行搜索,原告就不会额外损失12260元,也免去到处奔走,补办相应证件的麻烦。

被告认为,原告请求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500元及其诉称“要求被告及时对周围环境及房屋进行搜寻”等均无相关证据证明,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即使原告确有提出进入空置房屋搜寻的要求,被告因职权范围所限,亦不能搜寻。被告的身份是物业管理人,非物业所有人,被告无权进入他人房产,被告不应为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所在的小区安全保卫制度完备,分工明晰、管理严格,被告已尽到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失窃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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