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危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12:48 109 人看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如下:

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

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苦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对此,贝卡利亚也进行过细致的分析:审查犯人是为了了解真相。真相有时会从部分人的面目表情中不期而然地流露出来,然而,如果说从一个平静人的语气、姿态和神色中很难觉察出真相的话,那么,一旦痛苦的痉挛改变了他的整个面目表情,真相就更难流露出来了。任何强暴的行为都混淆和抹杀了真假之间微小的客观差别。

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施以肉刑或变相肉刑,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按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公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标准来衡量,刑讯逼供至少违反了以下条款:

(1)第七条: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处罚。

(2)第十条第1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3)第十四条第2项: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4)第十四条第3(庚)项: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其具体原因是:(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3)刑讯逼供的存在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为零;(4)如果因刑讯的使用挫伤被追诉者的自尊,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对此,贝卡利亚作过精辟的论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8、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为在刑讯之下,老实交待者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拒不交待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

9、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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