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意思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6 20:10:12 103 人看过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准是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第736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签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三)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四)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五)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六)租赁合同的期限;

(七)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相较于一般的租赁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出租人是从第三方手中购买的租赁物,。融资租赁过程中,是出卖人直接按照约定把标的物交给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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