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MARINAVIVACOPANIANAVIERA)。
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原告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滞期费纠纷一案,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被告在凯法劳尼亚轮(KEFALONIAHOPE)上的货物,作为已到期的滞期费(395600美元)和继续发生的滞期费的担保。
青岛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1984年10月9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美国纽约雨果父子国际销售股份有限公司(HUGONEWSONSINTERNATIONALSALSCORP.)(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从美国进口24000吨废钢铁,按成本加运费计价(CF);由卖方租船,从美国东海岸港口装货,装运期自198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卸货港中国大连。合同附加条款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卸货港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应卸货1500公吨(节假日除外)。滞期费每日4500美元,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1984年11月9日,卖方同巴拿马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租用该公司所属凯法劳尼亚轮。租船合同约定,滞期费按每日4600美元计算;船东享有留置权。
凯法劳尼亚轮在美国罗德岛普维斯港和波士顿港将买方购买的24755.5吨货物装船后,分别于1984年11月29日,12月6日签发了以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为通知人的指示提单。该轮于1984年12月7日从波士顿启航,1985年1月18日到达卸货港大连。该轮到港后,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停泊在锚地等待卸货,但港口一直未予卸货。以后大连外轮代理公司通知该轮移往青岛港卸货。该轮于2月13日到达青岛,直至3月14日才开始卸货。1985年5月9日,该轮船东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留置收货人在船上的待卸货物,并要求收货人立即支付已到期的395600美元的滞期费和预计至卸货完毕可能继续产生的滞期费。根据是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船东因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而且船长签发的提单上含有合并条款,订明所有其它条件和除外事项依据租船合同,租船中的滞期条款同样适用于收货人,为确保船东收取全部滞期费,船东有权留置货物。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货物留置权是因船舶滞期而引起的,租船合同中订有留置权条款,被告虽不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一方,但被告所持的收取该轮载运货物的凭证,是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而该提单条款中附有所有其他条件和除外事项依据租船合同的合并条款,所以,租船合同中的滞期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即本案中的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项滞期费。原告为了保全其请求权的行使,申请留置在船货物是正当的。
据此,青岛海事法院于1985年5月10日裁定:准予原告要求留置被告货物的申请,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停止交付货物;责令被告在5日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供中国银行信用担保;除非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我院将行使对本案的审判权。
5月14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提供了信用担保,并要求继续交付货物。同日,青岛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接受被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信用担保,责令原告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继续交付留置的货物。
1985年5月28日,原告和被告就滞期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问题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同意将108.5天的滞期费498901.92美元做9.5%的特别扣减;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扣减后的滞期费451506.24美元。
为此,原告申请解除中国银行保函对被告的约束力。1985年7月25日,青岛海事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和国际习惯做法,可予准许,故裁定准予解除中国银行保函对被告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6年3月3日第246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依法秉公办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供各地人民法院借鉴。
-
XX广州进出口公司与中国XX集团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
127人看过
-
中远航运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110人看过
-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
219人看过
-
“西丽梅斯”轮滞期费纠纷案
398人看过
-
中国港口经贸总公司、中外运山东威海公司
111人看过
-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际运输总条件
154人看过
-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纠纷能否告总公司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1和分公司发生纠纷一般可以告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但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
迪亚花园与中航合同纠纷,浙美公司与中航公司是否可以请求中航赔偿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1你公司与浙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迪亚花园作为物业发包人与承包人中航的结算是不会考虑你的应收账款的,报案的话如果没有浙美公司涉嫌犯罪的相关依据,警方不予立案,且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一般都是按民商事纠纷,警方不会介入。对于你公司能否直接向中航请款的问题,一方面很难收集到中航与浙美系挂靠关系,另一方面即使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中航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没有中航工程
-
-
总公司的合同纠纷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诉讼可以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31、不可以,因为合同的主体是总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 2、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虽然能作为诉讼主体,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
-
我国法律分公司与总公司有哪些不同?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7我国法律是这么写的。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内设机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全部责任都是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法人”权利全部由总公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