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是有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发生劳动争议主张住房公积基金应如何维权
有关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地被讨论着。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关键就在于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区分,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也没有明确,即使在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却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为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补缴公积金算连续吗
(一)公积金补缴算不算连续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2、申请人在申贷的12个月内,应该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
3、单位存在整体逾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正常缴存:一是一次性补缴3个月以内(含3个月)住房公积金,二是缴存行为发生在自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以内(含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逾期补缴以及非单位整体逾期补缴的,视为非正常补缴。单位一次性补缴超过3个月的,或补缴行为发生在最初欠缴月份次月起计算超过3个月的,申请人须再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二、公积金补缴后怎么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因工作调动、划款未到账等非本人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补缴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各贷款经办部门审核借款申请人补缴情况,并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受理其贷款申请。
情况一:借款申请人及为其补缴的单位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含)的:系统可查到补缴具体月份的,补缴月份与其正常缴存月份连续计算后应符合申请贷款要求的缴存条件。系统只能查到补缴记录及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月份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补缴月份”的说明。补缴月份与其正常缴存月份连续计算后应符合申请贷款要求的缴存条件。
情况二:借款申请人或为其补缴的单位其中之一建立并缴存不满三年的:提供社保缴费记录、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其他材料作为补充审核材料。注意:公积金断缴只能通过单位进行补缴,个人是无法办理补缴的。如果你是因为换工作引起的断缴,则要看新单位是否愿意为你办理公积金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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