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罪,怎么认定侵权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8 18:57:21 200 人看过

一、多重买卖合同属于什么罪,怎么认定侵权的?

这种行为还不构成犯罪,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在: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二、多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形式有什么?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买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三)、不动产多重买卖

对于不动产的多重买卖,买受人就算取得标的物的控制,仍不见得就取得所有权,因此,不动产多重买卖合同,所有权的取得与标的物交付占有无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经登记才能取得。

这种买卖合同不构成犯罪,只属于侵权行为。多重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分为三种情形,第1种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出卖人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2种是特殊动产的多种买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3种是不动产的多种买卖,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后,不一定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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