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
为了规范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明确执法标准,有效惩处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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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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