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就业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为解决特殊人群的就业问题,政府财政补贴的临时救助岗位在实践中由政府开发,优先安排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人群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救助岗位。目前主要集中在街道和社区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如社区安全保洁岗位、城管执法协调等。,具有临时性和救助性的特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问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公益性岗位就业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发生纠纷时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公益岗为什么不允许名下有公司
公益岗不允许名下有公司的原因如下:
1、公益岗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2、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是一项利民好政策,按照这一制度设计初衷,公益岗本应优先安排给贫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体现社会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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