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5 18:50:04 93 人看过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若有转租、改变用途、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且拒绝恢复原状、从事违法活动或在房屋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等行为之一,就需要将房屋退还。

如果承租人犯有下列行为之一,就必须将公共租赁住房退还:(一)转租、转租或私自更换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改变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三)私自或故意破坏或改变所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拒绝恢复原状;(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

承租人如何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期交纳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累计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租金水平、擅自分隔改变用途、擅自转租、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结构、擅自隔断或擅自开拆封堵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承租的其他权利、违反规定使用房屋、拒绝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上情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情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一)未按期交纳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二)累计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租金水平;(三)擅自分隔改变用途;(四)擅自转租;(五)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六)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结构;(七)擅自隔断或擅自开拆封堵公共租赁住房;(八)擅自改变承租的其他权利;(九)违反规定使用房屋;(十)拒绝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十一)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承租人可以通过以上情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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