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2:00:37 259 人看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的主体资格主要有两种: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七条中写道,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2、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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