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则分别规定了在侦查期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范围。第一百六十条则说明,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则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在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的,立案就说明有刑事犯罪。可是,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的侦查过程可能是比较漫长的,什么时间能破案就不能确定了。
侦 查 终 结 期 限 规 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期限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审查起诉,确保审判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侦查终结期限存在一些灵活性。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调查工作较为繁重、复杂,需要更长时间的侦查终结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延长侦查终结期限,但需报请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
另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由于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侦查机关也需要更长时间的侦查终结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报请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侦查终结期限。
总的来说,侦查终结期限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同时,也需注意侦查机关在延长侦查终结期限时,需报请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说明理由,确保侦查终结期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侦查羁押期限是确保案件审理及时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在没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的,立案就说明有刑事犯罪。可是,公安机关立案以后的侦查过程可能是比较漫长的,什么时间能破案就不能确定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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