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billofexchange),本票(promissorynote),和支票(cheqe)。它具有以下特性: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在英美法中,转让有三种类型:过户转让(Assignment)、交付转让(Transfer)与流通转让(Negotiation)三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是有区别的:
过户转让:它指的是一般债权的让与,如合同的转让。这种债权让与必须以通知原债务人为条件,受让人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例如A与B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他将合同的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如果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B可以对C拒付货款。)
交付转让:是指物权凭证的转让。这种物权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等,可以仅凭交付或加上适当背书而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但是,受让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出让人。如果出让人的权利有缺陷,则受让人所取得的也只是一种有缺陷的权利。(例如甲窃取了乙的一份提单,并把它转让给丙,即使丙是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由于甲对该提单无合法的权利,丙也不能对该提单取得合法权利。一旦乙发现被窃,有权要求丙返还提单。)
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许多国家在票据法中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即可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善意的、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例如A将从B处偷来的票据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且对票据支付了对价,B就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获得此票据为理由,要求C归还票据。这是票据的流通转让与民法上的债券让与(Assignment)的一个重大区别。)
(二)无因性(Non-casativeNatre)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三)要式性(ReqisiteinForm):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五)返还性(Ret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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