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由自己承担。如果是因第三方造成的侵害损伤应当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的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判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也是会根据是否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如果说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都是属于工伤,当劳动者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就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享受赔偿,当不符合工伤待遇也是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用
案情简介
申诉方:张某某,男,37岁,某食品公司工人
被诉方:林某某,男,48岁,某食品公司经理
张某某1992年9月在从事第二职业时(用摩托车载客)因收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开支的医药费,并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与办理退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并限期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1)张某某1992年9月17日因收费问题被乘客打伤后,送医院救治达4个多月,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张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间张某要求办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2)张某某住院期间到公司借款4000元。
(3)公司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召开有关会议做出如下决定:a.张某自出事之日起到限期上班之日止的时间按事假处理;b.张某负伤的医药费由本人承担,不享受劳保待遇和公费医疗;c.公司借给张某的4000元,要张某订出归还计划,按期归还。
(4)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公司规章做出裁决:
(1)张某被打伤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医药费由本人承担;
(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张某应按时上班;
(3)根据张某的实际困难,由公司适当给与张某生活困难补助;
(4)受理费处理费共300元,由张某承担200元,公司承担1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是张某能否享受公费医疗。由于我国目前对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发生意外应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故而仲裁委员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裁决医药费由本人承担,按本人伤残情况应按时上班是正确的。目前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国家在劳保福利问题上法规规定又不健全,因此发生争议后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还有一个处理依据,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仲裁委员会将很难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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