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4:23 409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18: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 中国投资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害岗位的范围第三章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第四章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第五章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强化内部监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投资银行各分行及总行机关各部门。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要将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第二章要害岗位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要害岗位人员是指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下列岗位人员:一、现金出纳、金库管理员、重要凭证和财务公章管理员;二、押运、守库人员;三、国外代理银行、会计联行密押管理员,印鉴管理员;四、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五、资金交易员;六、储蓄员;七、信贷员;八、其他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第四条要害岗位工作一般应由正式职工担任,新入行人员要经上岗培训才能担任要害岗位工作。要害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
    2023-04-24
    270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8-28执行日期:2002-8-28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院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8月27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院司法鉴定处联系。特此通知。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6-06
    465人看过
  • 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实施我国关于临时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其实是叫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这是由国务院在1898年制定实施的。那么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对临时工利益的保护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三条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第五条临时工的工资待遇
    2023-06-27
    467人看过
  • 江苏省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交通局:为正确执行交通运输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运政执法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运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运政执法行为,促进运管部门的两个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运管部门(全徙管、航管、稽查下同)和运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各级运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依此考核下级单位及运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并作为年终综合考评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四条省交通厅运管局负责对设区的市运管处进行记分考核,设区的市运管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运管所进行记分考核;乡镇交管所及执法人员的记分考核,可由所在县运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第五条记分考核要客观公正,可通过资料抽查,通报检查,不通报
    2023-06-08
    6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第五条被执行人直
    2023-06-05
    175人看过
  • 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第三条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第四条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第五条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考试
    2023-04-24
    466人看过
  • 法院书记员调解合法吗
    这个时候是由审判人员决定的而不是书记员。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23-04-21
    189人看过
  •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的管理,创造有利于律师事业发展的用人机制和执业环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防止律师在流动过程中出现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侵害当事人权益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有关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流动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内持有律师实习人员证和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特邀)律师。第三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流动。第四条律师在决定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前,应办结以原所名义受理的案件,结清财务关系,处理完被投诉或涉讼问题,同时交回律师执业证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原所出具《律师流动证明》呈报市、州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据此申报新的律师执业证;涉及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流动,还应经省司法厅律师管
    2023-04-24
    201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四种: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明确规定依照第8章相关条文处罚的犯罪案件。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这一部分案件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限于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犯上述犯罪行为的,不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四、需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这一部分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不适宜的,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这一部分案件是特定的案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的需要,由公安机关侦查不适宜,需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既体现了管辖的灵活性,又体现了管辖的原则
    2023-03-10
    470人看过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公告[2009]第10号第一条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第三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
    2023-06-07
    129人看过
  •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为了规范对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第二章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1.公司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2~4年轮岗一次。(1)外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部经理,一般3~4年轮岗一次。(2)公司财务部的科级干部,一般2~3年轮岗一次。(3)一般会计人员,一般2~3年轮岗一次。(4)出纳员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年者,必须轮岗。(5)退休前两年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2.会计人员的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3.会计人员调动岗位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监交。(2)科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监交。(3)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
    2023-04-24
    248人看过
  •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管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郑州市金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东街88号。法定代表人苏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宾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正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号。原告郑州市金程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州市金和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渑池、义马等货运市场,由二被告共同经营渑池、义马货运专线。双方在合作期间,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款项2836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283607元并支付
    2023-06-10
    427人看过
  •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第二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第三条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申领证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教学计划;2、培训总结;3培训登记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提示: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职责工资支付形式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工资支付的管理禁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规的处理(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管理部门与职责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四)建立工资专用预储帐户1.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2.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
    2023-06-14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合同内容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14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4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
    • 书记员考试看看打的材料法院判决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7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
    •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单位、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以及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确认等。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 人民法院的合同书记员工作是什么啊?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法院现在实行聘任制书记员和聘用制书记员,这两种都属于合同制书记员,但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在聘期内享有公务员待遇,后者就是一般的劳动者,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员工,只要进入法院后,通常情况下都是给配发制服和工作证件的。制服没有区别,工作证一般也没区别,但个别单位喜欢在工作证职务这一项上写上聘用制书记员。本人非参考任何外来资料,本人在南北方地方法院都参加过工作,对你的提供应该有帮住。
    •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
      为了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