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金的套改标准
(1)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按照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即职务相同、任职年限相同、参加工作年限相同)的工资标准实行套改,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六项之和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项目组成。职务工资在1993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至2000年底历年增加的工资额。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以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调整后的标准为准。职务补贴以省人事厅[1997]57号文件规定的数额为准。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为每人每月30元。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项目包括:
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即省人事厅、省财政厅1995年10月16日、1996年10月4日电话通知的每人每月25元、30元,省人事厅1996年11月5日电话通知的每人每月25元,省人事厅皖人发[1992]22号文规定的每人每月20元。
②交通费:享受副厅以上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50元,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享受科级以下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
③特需费每人每年150元;
④高龄补贴为年满70周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70元;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人扶助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40元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离休人员,不再发给高龄补贴;
⑤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作为计发基数。
(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高级工(技工)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套改后的退休金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和岗位补贴五项之和及国家和省规定补贴项目组成。岗位工资在1993年规定的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1993年以来增加的工资额(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调整增加的工资额)。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未纳入工资的津补贴,按93年机关工资改革确定的数额为准。岗位补贴以省人事厅[1997]57号文件规定的数额为准。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项目包括:
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具体项目、标准与离休人员相同)。
②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年加发1-2个月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
(3)此次套改后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退休金一律见角进元。
2、套改项目和标准的界定及离(退)休金的支付渠道
(1)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套改前的离休金、退休金,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已按我省国家机关同类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规定执行的待遇为准。
(2)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套改前原执行待遇项目与我省机关同类离休人员执行待遇项目相同、标准一致的,仍继续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项目相同,标准不一致的,按我省机关同类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执行,低于部分补齐,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3)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按我省机关同类离休人员项目、标准套改后的离休金和退休金,由省社会保险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内项目,通过这次套改后原统筹项目内待遇仍高于套改后标准的部分,这次予以保留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保留部分按省劳动厅劳险字[96]381号文件规定处理。
(4)这次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退休老工人按规定套改后的离休金和退休金,仍低于行业统筹企业原待遇的部分,由行业统筹企业从管理费中支付,以保证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待遇不降低。
3、调整离(退)休金的执行时间和审批
(1)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套改后的离休金和退休金,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19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按行业统筹结果单位所在市机关人员调整工资的实施时间执行。
(2)这次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调整离休金和退休金,由各行业统筹企业统一填制\"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套改审批汇总表\"、\"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套改情况花名册\"(并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软盘)、\"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套改审批表\"、\"行业统筹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套改审批表\",随同审批报告(一式四份)一并上报,经省社保局审核后,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4、具体要求
(1)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职务、任职年限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按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
(2)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行业统筹企业按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离退休金,相应调整社会化发放的基本数据,并按规定上报省社会保险局。
(3)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0]30号文件规定,在皖铁道行业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今年1月起移交省级社会保险局管理。具体移交工作与这次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套改同步进行。
参见:《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1]221号)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6日
执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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