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渔业船舶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7:36:44 44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

二、办理材料

需盖章或者签名

需盖章或者签名

需盖章或者签名

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鹤山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法定工作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海洋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办业务的相应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受理审核量化如下表所示:

2)补正材料

a)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一起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做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将审查方式告知申请人。

5)收件转办。无。

3.审查

1)书面审查

2)特殊审查。无。

4.作出决定

1)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若审批不通过,应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送达

申请人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证件的,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做好签收记录。

3)归档。对本事项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并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材料要求》的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0号之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鹤山市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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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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