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20:21:14 388 人看过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刑诉法》关于不起诉救济制度的规定确实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尽快加以完善。

(一)修改和完善《规则》第303条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存在某些缺陷,为了切实保护相对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起诉权的正确实施,因此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或补充:一是将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入到对不起诉申诉的处理之中。我国《刑诉法》190条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确立上诉不加刑的意义主要在于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因此,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同样也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故应取消《规则》第303条中提起公诉的规定;二是增设人民检察院自我纠正错误的条款。从完善人民检察院自我监督机制来说,相对不起诉适用错误完全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身进行改正。如本应作出绝对不起诉的,现在却错误地作出相对不起的决定,就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因此,笔者建议,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相对不起诉决定而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一个自我纠错的程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来纠正错误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扩大被不起诉人行使申诉权的范围并赋予其申请复议权。《刑诉法》第146条只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有申诉权,而对依据《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而作出的不起诉,是否享有申诉权;对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否享有申诉权,法律未作规定,应予完善。因为依据《刑诉法》第15条第(1)项情形作出的属未构成犯罪,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起诉,其余五项也均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殊情况,因而法律作出了不起诉;同样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也系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实施了合法行为,因而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申诉来寻求法律救济。因此,法律应赋予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上述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享有申诉权。另外,要赋予被不起诉人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复核权。为防止滥用不诉权,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在有权向原检察院申诉后,如果该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仍不服的,还有权请求上一级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有人可能认为,不起诉就已经对犯罪嫌疑人不定罪了,还申诉什么?这种观念是不对的。不定罪并不必然意味着承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人来说,足以体现法律的宽容,但对无辜者来说,应当给被不起诉人一个申请救济的程序,以便再讨一个说法,还其一个清白。⑥

(三)取消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自诉的权利,建立强制起诉制度。赋予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提请法院裁定强制提起公诉的权利,取消其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自诉的权利。理由为:第一,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刑事起诉方式上出现了由私人追诉向国家追诉发展,公诉范围不断扩大,自诉范围不断缩小的趋势。⑦第二,在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中,由于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不少案件比较复杂,有些案件甚至可能属于重大案件,被害人独自进行诉讼有一定困难,审判活动可能难以顺利进行,如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当事人举证活动难以顺利开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都比较复杂,被害人是否有足够的诉讼能力值得怀疑。⑧因此,笔者建议要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具体设想是:被害人接到不起诉通知后如果不服,在15天内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上级检察机关若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法院裁定,法院有权要求检察院向它移送迄今为止检察院掌握的案件材料、证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申请不当,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若认为申请正当的,裁定准予提起公诉。裁定由检察院执行。

(四)完善立法,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绝对不起诉的法定理由之一。由于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认为凡经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构成犯罪,即使无罪也必有违法行为,只不过这种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已。这样《刑诉法》规定的绝对不起诉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如果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⑨因此亟待对《刑诉法》第15条作立法上的修改,将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增设为绝对不起诉的理由之一。因为若不对此条款作出必要的修改,则势必会导致在对清白无辜蒙冤受屈者处理问题上的于法无据或执法混乱现象继续发生。理由有:1、若继续盲目地依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执行,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声誉和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身就不严格执法,在适用绝对不起诉时任意作扩大解释,不符合依法治国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2、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其合法权益将继续处于被侵犯的状态,也会给无辜者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退案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自行纠错,从而也就不能保证退案处理的质量;3、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检察机关的退案,公安机关势必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然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这无疑需要耗费公安机关大量的资源,分散公安机关打击现行犯罪的精力。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②培根著:《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③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及其发展完善,载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第1996年卷。

④唐永详,杨帆:《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⑤刘生荣等著:《刑事不起诉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⑥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709页。

⑦卞建林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247页。

⑧张卫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⑨李栋、孙新丽、程锦:《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1年刑事诉讼法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4页。

参考文献:

1、刘生荣等著:《刑事不起诉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3、樊崇义著:《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4、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5、陈光中著:《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6、张卫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7、陈光中:《论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制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第14页。

8、赵会平、张静:《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1期,第79页。

9、陈卫东:《论不起诉制度》

10、王磊:《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一、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

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不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起诉的人不会再就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但在不起诉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起诉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这个申诉材料被不起诉人必须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起诉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

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1日 2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不服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如果案件被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一、刑事案件移送管辖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2023-03-29
    86人看过
  • 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避免起诉
    不起诉的救济途径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有哪些工伤纠纷的救济途径具体如下所述:(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
    2023-07-03
    291人看过
  • 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如何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由此,我们可以了解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
    2023-06-14
    500人看过
  • 格式合同完善的途径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这一概念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也不甚一致,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一、格式合同这一概念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也不甚一致,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件下,我国有条件也有必要借鉴英国、瑞典的预防性审查制,即设立特定的行政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对格式合同进行预先审查之权限,使消费者居于主动地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事前救济能起到预防作用,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再运用司法和仲裁力量进行事后救济,以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2023-06-09
    420人看过
  • 民事案件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救济途径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的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一、被诉中院有权撤销申诉吗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诉,但是法律对申诉是否可以受理没有规定。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派出所抓人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看具体情形。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依法无需通知。其他情形除无法通知外,原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排除上述情形而不通知的,公安机关涉嫌违规,可以向其纪检督察部门进行投诉。具体情况,家属可主动向派出所了解情况。三、公安机关负责受谁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监督,并且检察院或者司法局都可以监督派出所行为的,要是对判处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监察部门是很多的,对于公
    2023-03-26
    144人看过
  • 被害人针对于不起诉决定的自我救济途径
    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48被害人的地位和被不起诉人显然不同,司法实践中,依法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极少,因为一般而言,不起诉案件“总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处分”49,而被害人被人作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的一方,具有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因此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却屡见不鲜。因此,法律在被害人自我救济方面规定的更详细更全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此申诉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中国被害人对被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申诉
    2023-03-17
    292人看过
  • 对鉴定意见不服救济途径
    一、对鉴定意见不服救济途径对鉴定意见不服救济途径如下:1.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伤残鉴定是有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该鉴定结论,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目前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对这种情况下申请鉴定的,都会同意重新鉴定。2.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对司法鉴定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核实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3.向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局投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结论有违规违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进行投诉。二、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几日内送达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应当在几日内送达,但实际情况中一般三日内会送达。鉴定是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审理定罪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物证或者人员精神、身体情况等进行的专门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
    2023-06-15
    107人看过
  • 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1、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等。2、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行政诉讼一、行政不作为被确认违法后怎么办?行政不作为被确认违法后一般都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一、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一)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
    2023-03-26
    29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为被告人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
    1、申诉。申诉的范围包括:(1)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释放、解除或者变更;(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3)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2、上诉权。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2023-02-10
    358人看过
  • 报警与法律诉讼的救济途径
    刑事案件报警,民事案件法院。法院起诉流程如下:第一,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二,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第三,法院排期开庭;第四,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第五,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打官司欠条和借条哪个更管用欠条与借条都好打官司,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同时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总的来说借条和欠条在诉讼中证明效力是一样的,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哪个更好打官司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
    2023-07-16
    206人看过
  • 如何申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一、关于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哪些起诉的时间条件: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2、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
    2023-04-06
    61人看过
  • 虚假仲裁民事救济途径有三
    仲裁制度以其自治性、高效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仲裁制度经常被虚假仲裁者利用,恶意串通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笔者建议,从三方面完善虚假仲裁的民事救济途径。建立虚假仲裁识别机制。仲裁机构应从受理环节开始,加强警示识别工作。如在立案、接待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立禁止虚假仲裁的警示,印发打击虚假仲裁法律宣传手册,告知仲裁当事人虚假仲裁的后果,引导其诚信仲裁。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调相关部门对仲裁机构信息查询方面予以配合和支持。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仲裁庭应注意审查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强化而可能带来的瑕疵和纰漏。建立案外人听取评判机制。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发现有虚假仲裁嫌疑时,应主动依职权将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权提出主张,陈述事实与理由。仲裁
    2023-06-06
    242人看过
  • 虚假诉讼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会追究其司法责任。如果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23-06-03
    220人看过
  •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不起诉决定救济途径的规定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刑诉法》第3条规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136条又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力被滥用的危险也同样存。如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这种救济途径意味着对检察机关的滥用不起诉权的限制。《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不起诉权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当事人的自我救济与公、检、法机关的监督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这既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也有利于充分
    2023-08-18
    9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不服逮捕的救济途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
    • 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有哪一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5-04
      被不起诉人自我救济的具体法律程序: 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
    • 不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第一,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酌定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不服有何救济途径?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及救济途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8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因此,从该条规定来看,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时,认定书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