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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于2005年进入该公司。我的第一份合同于2008年10月到期。公司忘了跟我续签。后来,该合同于2009年3月补充。双方于2009年3月签订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2.2008年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三份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两年和一年。现在,第三份合同将于10月到期。这次我本来想签一份无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中止了与我的合同。我能得到多少经济补偿?(2008年后是否双倍支付)?3.对于2008年10月公司忘记与我续签合同的期间,我现在可以要求相关赔偿(合同封面注明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0月13日,但双方签署的日期为2009年3月11日)律师回答:
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书面要求与公司签订无期限合同,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到期未签订的如何索赔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未依法终止或续签。如何处理相关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在办案方面,至少涉及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是否适用宽限期和双倍工资处罚,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相关部门的实施标准为:“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如果超过一个月,则另当别论。
其次,日薪=月薪收入÷21.75(月薪天数),大伟的月薪为3000元,日薪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国庆期间有7天假期,其中前三天为法定节假日,后三天为调整后的周末。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周末为带薪假期无薪。因此,虽然大伟只在节后工作一天,但公司不仅应支付当天的工资,还应支付当天的工资,支付国庆节三天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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