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如果妨碍物业责任的装修的,就有权干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一、物业维修资金是不是物业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资金。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费一般包括人员工资,清洁卫生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办公费用,资产折旧等,其中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就是您所说的物业费中的维修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费中的维修费虽然都由业主缴纳,但归属、管理方式各不相同。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业主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3)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出售公有住房的怎么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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