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有哪些政策?
1。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对被征收房屋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5。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改建区或者附近提供房屋。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因房屋产权交易需要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金等订立补偿协议房屋、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12。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赔偿决定提起诉讼。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数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住户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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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政策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4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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