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商业秘密案二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21:17 91 人看过

昨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渤海公司)及被告人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刘翔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9月14日经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利用高额报酬利诱刘翔窃取、披露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冶南方)商业秘密,并直接使用于涉案鞍钢项目;被告人陈春元、郑振灵、褚乃斌作为环渤海公司主管人员,直接参与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冶南方的商业秘密;刘翔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直接窃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环渤海公司及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及刘翔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中冶南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江岸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刘翔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郑振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褚乃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80万元(本报2009年9月17日报道)。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服,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中冶南方通过制定保密管理办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包括工程技术图纸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刘翔、陈春元、褚乃斌等人都曾是中冶南方员工,且均与公司签订相应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06年9月,环渤海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同年即与鞍钢签订“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设计项目。为完成该项目合同,先后将原中冶南方褚乃斌、陈春元等多位设计人员招至该公司并委以重任。其中,陈春元任鞍钢项目环保设计工程师,褚乃斌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鞍钢项目机械设计工程师。

2007年3月,在环渤海公司召开的一次项目设计任务进度例会上,褚乃斌、陈春元等人协商并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后,决定按“一条机组10万元、两条机组20万元”价格,委托刘翔对其中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进行设计。后经陈春元与刘翔多次直接沟通,刘翔同意按上述条件设计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事后,刘翔委托他人,将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设计图纸”及“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设计图纸”上的“太钢冷轧硅钢”和“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的图名,更改为“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项目”,并将中冶南方的图标、图号更改为环渤海公司的图标、图号,后由刘翔通过陈春元交付环渤海公司,刘翔先后收到环渤海公司支付的酬金人民币15万元。2007年11月,在郑振灵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亲自安排公司员工通过银行卡向刘翔支付酬金5万元。

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如前裁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这项工作不仅是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的非商业秘密信息能够通过灵活、方便、快捷的方式在企业内部传递,而且是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准确性,加大对真正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实践中,有的企业不顾是否存在未知内容,擅自将自己不想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内容申报为商业秘密。其结果是主观上扩大了保护范围,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增加了纠纷和麻烦;当然,有些企业由于不知道自己的秘密而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企业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以确保企业真正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商业秘密的思想保护——具体表述信息内容应当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些企业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某种信息内容是商业秘密,而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结果,具体申报作为企业鼓吹商业秘密的标志,是指企业以某种方式将自己的技术或交易信息申报为商业秘密。这种说法必须具体。它可以具体到企业某项技术或某
    2023-05-07
    370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如何设计
    一、将商业秘密的内容特定化。这一工作既是为了企业本身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的非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灵活、方便、快捷的方式在企业内部传递,也是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确性,增大真正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实践中,有的企业任意将其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内容宣布为商业秘密,而不管其是否有不为人知的内容,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主观的扩大保护范围,限制了职工的自由,徒增纠纷和烦恼;当然,还有的企业由于不知道自己的秘密所在,而不能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为此,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信息进行归纳整理,确定企业真正应该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二、企业商业秘密的思想保护——特定化声明。本来应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内容,有的企业往往想当然的认为某类信息内容就是商业秘密,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结果泄密以后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特定化声明,作为企业主张商业秘密的标志,它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声明自己的某项技术或事
    2023-03-28
    180人看过
  • 何为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如何获得获得商业秘密(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
    2023-04-27
    341人看过
  • 开封审结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2000年1月,范某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开封市欧帕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欧帕所?,研发制砖机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切条机、切坯机等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被告人刘某应聘到欧帕所从事技术工作,掌握了该所的技术资料。2005年7月,刘某从该所离职,同年8月,刘某与他人合伙,并提供生产图纸、技术,在开封市同样生产切条机、切坯机,并以低于欧帕所产品的价格对外销售。2006年9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生产的切条机、切坯机的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商业秘密权,并给范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于2007年3月29日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2023-06-05
    300人看过
  • 海尔四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本案公开宣判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关于被告人不着号服出庭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2023-06-08
    406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分级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简历里写公司项目算泄密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只是提到客户的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公司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声明,因此行为不构成泄密。二、订立合同有何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3-03-13
    273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如何审查
    在侵害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不同的待证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1、商业秘密权利存在的事实,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因为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民事权利),该权利依私法(民法)产生,并依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改变商业秘密权的私权性质和认定标准。2、对侵害行为和后果的认定,采用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来认定。比如,民事诉讼中“相似加接触”的推定方法,就不能照搬。在相似加接触的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与刑事证明要求的最大盖然性仍有相当差距。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如果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由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中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造成认定事实上的差异,这是正常的。比如,对于损失数额的认定,因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证
    2023-03-03
    451人看过
  • 广东汕头"12312"受理商业秘密案一审结案
    广东省汕头市“12312”知识产权投诉电话自开通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最近,由该投诉电话受理的一宗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经转有关部门办理,目前一审已经结案,被控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去年4月,汕头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接到一个投诉电话,汕头保税区三宝光晶云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宝公司)投诉温州坤彩珠光颜料有限公司杨某侵犯该公司研发的“湿法合成云母精密分级方法”和“一种云母粉及其制备方法”的商业秘密。该投诉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于第二天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汕头市公安局处理。收到案件材料后,汕头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就该案件作出了重要批示,该局经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迅速展开了调查。2007年6月14日,杨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汕头看守所。今年4月8日,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23-06-05
    146人看过
  • 日资企业商业秘密失窃案
    一、案情介绍李某是某大型日资企业销售推进部副部门经理,在其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有关公司经营及技术等方面信息,其中包括客户信息及产品设计等重要信息。上述重要信息对公司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对进入该工作电脑系统设置了密码,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2006年2月15日下午,李某因外出有事,忘记将其工作电脑关闭,使得其工作电脑一直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就在当天夜晚及第二天零辰左右,李某的工作电脑多次并且大量被DVD光盘刻录,但李某与公司当时尚未发觉此事。2006年3月5日2时23分,李某收到了陌生发件人为nceal@21cn.com的电子邮件并贴付了李某工作电脑中被窃取的个人隐私照片,其内容是若李某不选择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就将附件中的李某的个人隐私照片予以公布。李某立刻向公司报告。二、处理过程若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被窃取,可能给公司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高层对此案
    2023-03-16
    67人看过
  • 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算知识产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有哪些?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如下: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通常包括:(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
    2023-07-09
    128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在刑法中的定性方法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需要满足一定的立案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以及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中国刑法规定商业秘密侵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 业 秘 密 权 利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定 罪 标 准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和损失计算方式。对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损失的
    2023-09-29
    387人看过
  • 商业秘密范畴:经营信息中的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5)经营战略;(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商业秘密特征包括哪些1、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3)、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保护期限,
    2023-07-20
    1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案件判定时长
    该段内容讲述了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违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受权利人保护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 商 业 秘 密 罪 】 最 高 可 判 多 少 年 ?商业秘密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09-04
    56人看过
  • 开封警方侦破侵犯商业秘密大案
    11月29日,中国“八大古都”之一的北宋都城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法院对谷付林、谷昌盛父子侵犯开封市洁净煤化工研究所(以下简称洁净煤研究所)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8个月。客户终止进货引发疑团2010年12月20日,开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洁净煤研究所报案称:该所派驻河北省某地的业务代表谷付林疑违反保密规定,擅自使用该所研发的河南省科技成果“冶金矿粉球团粘结剂”项目技术,在河南省安阳市私自办厂生产销售“冶金矿粉球团粘结剂”产品,给研究所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据了解,洁净煤研究所是国内知名的从事煤炭、冶金行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单位,主要从事洁净煤燃烧、洁净煤炭加工、冶金行业废料、矿渣、矿粉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多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研究所在报案时称,2010年5月份以来,该所在河北省邯郸市的客户王某突然停止进货,使得研究
    2023-06-05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南京商业秘密罪对方具体案件怎么走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侵犯的商业秘密最高的立案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10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泄露方式主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4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 公司秘密商业秘密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
    •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包括商业秘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08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