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单位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环渤海公司)及被告人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刘翔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9月14日经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利用高额报酬利诱刘翔窃取、披露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冶南方)商业秘密,并直接使用于涉案鞍钢项目;被告人陈春元、郑振灵、褚乃斌作为环渤海公司主管人员,直接参与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冶南方的商业秘密;刘翔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直接窃取、披露涉案商业秘密。环渤海公司及郑振灵、陈春元、褚乃斌及刘翔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中冶南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江岸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单位环渤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刘翔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郑振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褚乃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四天,并处罚金80万元(本报2009年9月17日报道)。
一审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服,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查明,中冶南方通过制定保密管理办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包括工程技术图纸在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刘翔、陈春元、褚乃斌等人都曾是中冶南方员工,且均与公司签订相应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06年9月,环渤海公司在天津注册成立,同年即与鞍钢签订“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工程”设计项目。为完成该项目合同,先后将原中冶南方褚乃斌、陈春元等多位设计人员招至该公司并委以重任。其中,陈春元任鞍钢项目环保设计工程师,褚乃斌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鞍钢项目机械设计工程师。
2007年3月,在环渤海公司召开的一次项目设计任务进度例会上,褚乃斌、陈春元等人协商并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后,决定按“一条机组10万元、两条机组20万元”价格,委托刘翔对其中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进行设计。后经陈春元与刘翔多次直接沟通,刘翔同意按上述条件设计两条机组酸洗槽设备。事后,刘翔委托他人,将中冶南方“太钢冷轧硅钢常化酸洗机组设备设计图纸”及“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热拉伸平整机组设备设计图纸”上的“太钢冷轧硅钢”和“武钢二硅钢取向硅钢”的图名,更改为“鞍钢高性能冷轧硅钢试验线项目”,并将中冶南方的图标、图号更改为环渤海公司的图标、图号,后由刘翔通过陈春元交付环渤海公司,刘翔先后收到环渤海公司支付的酬金人民币15万元。2007年11月,在郑振灵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期间,亲自安排公司员工通过银行卡向刘翔支付酬金5万元。
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如前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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