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出租车司机指责著名潜水教练于芬剽窃了他的文章内容。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于芬告上法庭。北京海淀法院认定余奋侵权,责令其赔偿李强1800元。第一起博客文章版权案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样的法律启示?以下是您的简要介绍
案例回顾:著名跳水教练移动了他哥哥的博客
一位是郭晶晶和伏明霞的导师,另一位是乌兰察布的一位普通出租车司机,因为一篇博客文章,这两个打不到八极的人卷入了一场官司
,47岁,李强,热爱文学,喜欢写作。2009年6月17日,他在他的“西北风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了《西北哲学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简而言之)。余奋多次访问李强博客
2009年8月2日,余奋在其“余奋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了《如何突破困难与稳定的瓶颈,继续引领世界跳跃》(简称“余奋博客”)。在互联网上进行比较后,李强发现文章的部分内容引用了整个西方段落,并且没有以任何形式表明引用的作者和来源。2009年9月中旬,李强认为余芬的行为依法侵犯了他在西方文学中的著作权,李强来到北京,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处一审法院提起对余奋的申诉:博客版权在审判中也受法律保护,被告于芬辩称,原告李强无法证明自己是涉案的“西北风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者,也无法证明自己是《西部》的作者。此外,《如》中引用的“习”内容仅占全文的10%。两篇文章均发表在博客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李强可以通过输入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西北风空间搜狐博客”,博客首页显示了原告李强的照片。在被告于芬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原告李强是“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西北风”的所有者,他依法享有西文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李强和被告余芬宁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博客文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和监管。根据本法的规定,任何人使用他人的作品都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无论该作品是用于纸质出版物还是网络博客。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或支付报酬,在其网络博客上发表了文章“如”,且未说明作者姓名和引用部分的作品名称。2010年6月12日,被告于芬侵犯原告李强在文章“Xi”上的签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定博客是一种新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可以自由发表文章,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的。网络注册用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与现实生活中的用户没有什么不同
法院最终裁定余芬停止使用文章“西方思想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内容,并在“余芬博客搜狐博客”上发表道歉声明,“搜狐圈-体育看台-走进玉芬的天空”等相关网站,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800元
7月26日,后续效果已超过案件本身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李强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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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是哪些情况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6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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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博客文章当然受著作权保护了。要想证明这个观点,应当有以下几个论证步骤: 1、博客文章属于作品。这里需要你分析作品的性质、构成、表现等。 2、博客只是文章发表的一种途径,它和普通发表的关系是什么?此外,博客文章也是文章,一经创作就有著作权。 3、此文章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4、侵犯博客文章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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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著作权客体是什么意思?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8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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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受著作权的保护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