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司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监外执行罪犯依法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升到维护社会安定,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公、检、法三机关要在各司其职、各司其责的同时,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携起手来,齐抓共管。
二是要建立顺畅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的工作机制。要在政法委的领导下,整合公、检、法、司的职能优势,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义务。法院在交付未被羁押的罪犯时,应直接将罪犯和法律文书交付给执行机关和监外执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认真向执行机关和监外执行罪犯单位或基层组织介绍罪犯的犯罪事实、刑期和其他情况,改变过去只向执行机关邮寄法律文书不送交罪犯的交付方法,避免交付脱节、监管失控,提高交付质量。
相关知识: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交付脱节
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档案中法律文书不全,交接程序不严谨,监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监外罪犯情况,难以对监外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形成漏管。如法院对羁押的罪犯判决后,对监外执行罪犯在移交过程中交接不到位,往往只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交与看守所就完事大吉,而看守所在释放人的时候,则把这些文书交与罪犯,让其自行带着到当地派出所报到,结果罪犯十有八九不到派出所报到,更有甚者有的连家都不回便进入社会。
(二)人户分离
由于人口流动性大或拆迁变址,存在不少监外罪犯的原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或监外罪犯报假地址等现象,使一些罪犯形成“空挂户”,导致派出所、社区不能及时掌握其去向,监管人员无法对其教育管理,出现失脱管状态。
(三)管理被动
法院对监外执行罪犯宣告后,有时法院未对其告知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时只是告知罪犯回去后只要不再犯罪就没事了,有的监外执行罪犯本人及家属错误地认为监外执行就等于刑满释放,只要不重新犯罪就没事了,因而不配合考察,对执行机关玩“失踪”。一些监外罪犯回归社会后,不能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思想动态和平时生活情况,而是监管人员被动去管理,有时上门也无法见到其本人。同时,原监管场所疏于回访,没有对监外罪犯进行定期跟踪考察,使管理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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