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30:15 114 人看过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法[2004]111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主管司局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主管司局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主管司局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管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主管司局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主管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主管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主管司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主管司局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建设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主管司局应当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主管司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建设部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司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部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司局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建设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对建设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主管司局司长签发,其他由分管部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主管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主管司局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由主管司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s/file/2004070208.doc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5: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将《关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委。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广大居民对住房套型、面积、卫生、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全面有效地贯彻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以下简称《标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标准》的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办),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标准》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发行与《标准》相配套的住宅推标成套施工图及其他构配件标准化文件。了解住宅新设备、新材料、新配件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相应的标准化文件以利推广应用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二○○○年十月十九日青海省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八月二十五日发布了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发布是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中迈出的关键性一步。为贯彻落实《规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针对建设部今年四月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而制定的部门实施规定。该《规定》的制定和发布是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是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一)信息技术;(二)建筑节能技术;(三)住宅产业技术;(四)建筑用钢技术;(五)化学建材技术;(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七)水工业技术;(八)垃圾处理技术;(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
    2023-06-10
    39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教育部关于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1.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2.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公示制度。3.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4.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告知制度。5.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有关制度。6.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文书使用制度。7.进一步规范了教育行政许可送达制度。8.进一步完善了教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成立的,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以及独立地采取措施以保障这些决定和命令的实施,并能独立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外部行政管理职
    2023-07-20
    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八月十五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涉及的各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和《佛山市建设工程报建程序流程图》(详见附件)规定的办件程序和办件时限,进行自身职能范围内的审批工作,不得自设审批事项和延长办件时限。二、明确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将技术把关从行政审批中剥离出来。行政审批部门只按法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要点”、“市政设计要点”等(以下简称“要点”),并依“要点”审核有关设计文件。对不符合审批“要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建规字第28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建规字第28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现将《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审工作。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城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镇体系规划上报工作要求如下: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布局等重大问题,许多问题需经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并由领导机关做出决策。为提高规
    2023-06-10
    292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防科工委文号:科工法[2004]394号发布日期:2004-4-20执行日期:2004-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许可法即将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必将对政府的管理观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行政审批工作健康、有序、扎实开展,现就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准确理
    2023-04-24
    3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2007]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五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2023-06-10
    275人看过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交公路发[2015]59号发布日期:2015-4-20生效日期:2015-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及评分方法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交通运输部2015年4月20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
    2023-06-02
    22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的通知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我部于1988年开始组织部分城市进行了有关房地产交易规范文本的设计、研究和试点工作。目前,其中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地产租赁契约》等三个规范文本已经审定,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三个规范文本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印制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一。二、规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统一印制、发放并监督执行。规范文本从1992年6月1日起统一使用,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推迟执行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委)批准。三、《房屋租凭证可证》规范文本的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对《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租赁契约》两个规范文本中的个别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部备案。四、《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房地产租赁契约》适用于城镇范围内
    2023-06-10
    360人看过
  • 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有所遵循,我部建设监理司与试点城市和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改革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由于刚刚起步,工作难度比较大,务请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加强领导,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其他地区和部门,也可根据我部(88)建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我部建设监理司。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2号《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为便于开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中的若干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全市农村七件实事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将《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农村公路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基础性设施,是沟通农村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公路建设投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取得了较大成绩,公路里程不断增加,通达深度不断提高。但是,农村路网结构仍不完善,公路技术等级偏低,整体水平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计划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经济为目的,以县(区)到乡(镇)、乡(镇)到乡(镇)和乡(镇)到行政村公路建
    2023-04-23
    207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5]253号发布日期:2005-5-26执行日期:2005-5-26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有关市园林绿化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为了解掌握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根据省人大的要求,决定从现在起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在设区市和县(市)两级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开展一次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区市、县两级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本机关目前正在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一次认真地自查,重点检查: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是否合法;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定的许可条件,有无提高、降低或增加、减少法定条件,或者在法定许可条件外的搭车现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中,有无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等。二、各部门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属于能够自行
    2023-04-24
    6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设定行政许可, 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4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
    •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法律对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哪些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2
      1、《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许可。
    • 设定机关的行政许可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6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