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
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
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买卖一些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那么行为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拘役等,数量较大的话就另当别论。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量刑标准
《刑罚》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
(1)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数量标准是种植罂粟五百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数量标准,而对于其他毒品原植物量刑标准只规定了“数量较大”这样规定是由于在我国境内出现的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中,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各不相同,相当复杂,也难以在法律中都规定具体数量。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过去曾因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铲除过,也包括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的,无论种植毒品原植物多少,都构成犯罪。
(3)“抗拒铲除的”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使用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法拒不铲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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