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
1、共有财产权;
2、合伙经营权;
3、利润请求权。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3、分担亏损的义务。
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有五个区别。具体如下: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
二、民法典规定合伙经营合同如何签订
《民法典》规定合伙经营合同签订方式是写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法定其他内容等。合伙人是真实的意思签订的合同,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怎么分摊债务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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