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1995年8月30日,两人向史某某借款3万元。1998年12月21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欠史某某的3万元债务归朱某某偿还,但未征得史某某的同意.此款经史某某多次索要,朱均无力偿还为由拒付.为此,史某某诉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遂判决朱某某、张某某偿还史某某欠的3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以离婚时已协议欠史某某的3万元由朱负责偿还为由,向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笔债务是朱、张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朱某某、张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还偿不能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实行完全的分别财产制的,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同样处理。但本案中朱、张两并没有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而是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时,张某某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从另一个方说,即便他们夫妻达成了还款协议,也是他们两对债务承担的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取得债权人史某某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所以,此案中,夫妻双方对史某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当然,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他方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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