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1:21:20 92 人看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仲裁相关文章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经海南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373号文批复自1997年12月3日起实施)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1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5%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5%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8%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4%附1: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计算表档次争议金额取费比例各档计算公式A1000以下100G1000001以上0.4%0.4%XG+11055适用举例:(1)争议金额为85000元应交仲裁费为:3.5%X85000+555=3530元(2)争议金额为2000000元,应交仲裁费为:0.4%X2000000+11055=19055元附2:海口仲裁委员会关于案件
    2023-04-21
    110人看过
  • 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也可受理案件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来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还有社会原因造成的现象,如发生战争等,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无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当事人生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超过时效等,这些情况都可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因素。总之,如果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是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员会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都不受理。
    2023-04-22
    11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有关特殊
    2023-04-21
    120人看过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下列争议: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023-04-22
    430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③有
    2023-04-17
    151人看过
  • 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简介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5年9月18日成立。上海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上海仲裁委员会由15名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知名人士组成。主任乔宪志,副主任李昌道、张忠玉、王祖德、汪康武,秘书长汪康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谢天放任名誉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咨询机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内设仲裁部、行政管理部。上海仲裁委员会浦东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现聘任仲裁员450名。仲裁员由国内外法律、
    2023-04-25
    43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纠纷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条款),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 更多>

    #海事仲裁
    相关咨询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海事争议案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0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海事争议案件2000年11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有什么条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5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77条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答辩和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三)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7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