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如何执行刑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11:52:37 472 人看过

一、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如何执行刑罚的

有期徒刑具体的执行: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区别有: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为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终身的,从理论上说为终身监禁;

2.刑罚的轻重不同;

3.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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