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是一个意思,区别:概念不同;性质不同;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效力不同这几个方面。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一种公司满足成立条件而存在的合法状态,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定金发生在合同成立前,而损害赔偿发生在合同履行瑕疵后;2、性质不同。定金属于一种债权担保,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损害赔偿金属于一种事后补偿。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
二、代位继承和过渡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存在的区别主要包括:
一、二者的效力不同;
二、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三、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
四、享有继承权的范围不同。
三、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应如何承担: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已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可就超出应承担责任范围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无限责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民法典合同编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无限连带责任就是以个人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就是属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全体债务人的某一个进行追偿,对外连带责任,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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