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34:06 90 人看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下班途中”的下列案件,应当予以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居住地、惯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2)往返工作地、配偶居住地的交通工具,父母和子女在合理时间内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路线上下班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的,最高法有两个核心原则: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什么是合理时间

通勤有一个时区,这是合法的。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例如,下班后,你必须工作一段时间,或者你必须等待高峰时间回家。这些是合理的时间

什么是合理的路线

路线可能是到自己的住所,可能不止一个;此外,这也是往返配偶、父母和子女住所的合理路线。在上班的路上,你需要去菜市场买点蔬菜,然后回家。此外,你还需要一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活动

对于一些工作时间灵活的职业,如记者和保险推销员,工作时间应该根据旅行的目的和地点来确定。出去面试或推销是为了工作。还应考虑到,在工作期间,事故也属于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下列情形属于“外出务工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的期间;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外出学习、开会期间;三是职工需要外出工作的时期。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一个单位派往其他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以被派往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为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关系认定难、调查取证难、结论落实难,一直是工伤认定道路上的“三座大山”。究其原因,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工伤认定需要伤者自行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针对这一问题,新规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因工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要明确工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但有实际劳动关系的,他们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实际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此外,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注意收集证据,如“工作许可证”,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服务许可证》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职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些企业主往往在工伤初期承诺给予员工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很多工伤人员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申请一年后,老板可以郑重不予理睬。因此,员工受伤后,应遵循的程序必须符合规定。否则,申请期限一过,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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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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