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资金流动,央行、证监会昨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人民币沪港通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
通知指出,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其中,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收入范围包括:汇入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收取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需要融入的资金,以及因偿还该融资所汇入的本息;央行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则包括:支付沪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出沪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支付因沪股通证券交易结算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央行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相对应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往来。其中,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收取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央行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付结算资金、应付风险管理资金、应付税款和应付费用;支付结算参与人港股通证券交易应收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公司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孳生利息和退回的风险管理资金;央行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通知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境内汇出港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与此同时,两地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香港中央结算公司所开立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央行有关规定执行。
-
央行、证监会发布沪港通资金账户管理规范
413人看过
-
央行与证监会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450人看过
-
保监会明确保险资产“不良”范围
117人看过
-
证监会正研究协调沪港通税收问题
283人看过
-
港澳通行证在职证明范本
409人看过
-
明确行政管辖范围的规定
415人看过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更多>
-
有没有明确规定代通知金的工资范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13在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不是30天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包括津贴、奖金及绩效工资等。《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
-
中央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使用范围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3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
阳明律师服务收费行业监管范围?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明确证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对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30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
-
明确行政回避的范围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7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