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所有权能够设立质权吗
房屋所有人能够在房屋是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能够设立质权的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n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n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n (三)海域使用权;\n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n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n (六)交通运输工具;\n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n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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