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5:20:22 241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一、包括哪些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二、诱导证据算不算证据

诱导证据不算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所以,诱导的形式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不能作为证据。

三、可以申请哪些人回避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

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9: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违反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制问题探析
    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是保证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有利于对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实现约束、更周全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为程序公正的实现创造更完备的条件。原因在于,没有制裁就没有法律实施,没有法律实施就没有法律。如果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缺乏作为制裁内容主要组成部分的程序性规制,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就会处于一种虚置状态,很难在现实中实现激活,使该制度的建构目的落空,进而导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遭遇尴尬。也许更为重要的是,对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进行程序性规制可以剥夺相应主体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缺乏正当性的利益,迫使或督促他们自觉的遵守法律,对社会起一种正效应的示范作用,因为对于特定国家公民的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形态而言,没有哪一个因素能够起到诉讼中国家权力主体的行为举止所具有的那样大的作用,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守法直接影响到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对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评价和信心。既有的刑事诉讼
    2023-06-14
    2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什么?(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2023-07-22
    365人看过
  • 如何解决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问题?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的含义是,为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或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偷税漏税对会计人员的处罚是什么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
    2023-07-06
    153人看过
  • 证人适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吗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在诉讼中所其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证人是不适合回避制度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可不可以申请原告的律师回避律师并不是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并不是回避的对象,
    2023-06-22
    470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内容涵盖文检、法医、建筑、会计等诸多方面。然而与当事人以及审判机关对鉴定工作的高期望值不相和谐的是,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甚至给案件审理带来诉讼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大的负面影响,这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一、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
    2023-04-25
    105人看过
  • 新刑诉法回避问题怎么理解
    新刑诉法回避问题适用于人员有一定的范围,并不是规定所有人。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4、书记员“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
    2023-06-03
    320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见证人制度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时需有见证人在场,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强制见证模式的雏形,但是不完善的立法使其弊端凸显。首先,强制见证的范围过窄,侦查行为种类何其多,新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但是侦查实验若没有见证人的参与,几乎等同于侦查机关的自导自演,对当事人而言是及其不公平的。其次,见证制度立法存在诸多歧义和矛盾之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见证人应与案件无关,该规定也理应扩展适用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因此应当有刑事诉讼法进行规定,而不是《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法律规定搜查笔录由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一词我们通常理解为多者择一,不邀请见证人的程序也是合法的,那就意味着见证人是可有可无的,强制见证只剩下华美的外衣。再者,见证人制度立法过
    2023-03-12
    392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萎缩,使得民事诉讼失去应有的独立价值。刑事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则即便构成民事违法,所附带的诉讼也会因刑事责任的否定而予以全部驳回。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运作中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在刑事法庭审判中民事部分历来不被作为一个可以与刑事审理相同等的程序予以同等对待,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基本演变成为单据复核的过程。无论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以刑事为中心和依据,甚至民事当事人的辩论权也被完全剥夺或部分地限制(不允许民事当事人参与有关犯罪事实的庭审质证与辩论,这种现象相当普遍)。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刑事
    2023-06-11
    334人看过
  • 刑诉回避制度的实施人有哪些?
    刑诉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还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还可以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刑诉回避制度申请时间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由审判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申请书应递交于法院院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2023-07-27
    70人看过
  • 刑诉回避制度申请时间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由审判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申请书应递交于法院院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023-06-14
    87人看过
  • 回避制度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2023-06-11
    466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申请回避问题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回避?离婚诉讼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者与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时,必须回避。另外,如果审判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从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必须回避。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有仇嫌关系,从而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离婚诉讼申请回避须注意什么问题?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
    2023-06-14
    165人看过
  • 关于刑事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具体办案人员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回避申请的事例和情形也很多。但针对回避事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的归属。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完全举证责任。回避制度是在诉讼过程中单就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某种特定事由,是否参与案件办理、审查活动的规定,由于提出回避的主体不同、情形不同、回避方式不同,从而存在举证责任不同划分的问题。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刑事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因提出回避的主体不同而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具体情形不再列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提出刑事回避的主体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2023-04-25
    496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问题刑事诉讼文书
    「内容摘要」提高立法技术、改善立法体例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机关需要减少那些技术性和手续性的规则,增强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进一步的限制,为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确立消极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为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只有在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上发生明显的变革,立法机关才能制定出一部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关键词」立法技术,可操作性,自由裁量权,程序性制裁,诉权,司法审查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近期以来,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的讨论也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但是,面对这部在1996年被较大规模修订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也面对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向,有理由反思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又要第二次被列为修改的对象?假如不找到刑
    2023-06-11
    1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行政机关的回避制度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1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什么,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1-14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刑事诉讼中的集体回避问题都有什么需要进行回避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5
      导致集体回避这种法律后果出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在设立回避制度时采取了模糊立法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有两种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法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 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执行标准是如何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31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5)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