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2:02:31 69 人看过

我国正在抓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正在形成。根据破产实践和破产理论提出的要求,新破产法的立意要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如何选择适宜的立法结构对破产法的实体内容和破产程序作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要件、企业破产程序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关于企业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条件,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特定法律事实,即债务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其已处于破产境地的界线。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企业破产界限分别表述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上述两法的规定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在破产原因上所采用的多元结构以及对“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抽象表述,却造成了法律操作上的困难。?(一)关于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体现在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内在逻辑联系上,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是由于严重亏损导致的,而严重亏损又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这样,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时,必定要考虑企业严重亏损的程度及该亏损是否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照此推论,如果企业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抑或虽有严重亏损但非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而引发,即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不得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这种破产原因的内在结构显然有悖于“破产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基本原则。破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另外,在实践中,将“严重亏损”和“经营管理不善”作为破产原因的要件,也很难进行实际的操作,因为这些破产原因内在结构的因素同其它非结构因素往往是搀杂在一起的,实践中很难将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如在非经营性亏损中,除了各种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外,还有因价格变动、能源匮乏、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亏损,这些非经营性亏损可能就是构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客观因素。也就是说,经营管理不善往往不只是纯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主客观因素都在起作用。所以,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它与严重亏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构成严重亏损的程度如何?实践中很难准确地把握。我国现行法中这种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而且还给债务人提供了对抗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抗辩理由。?国际通行划定企业破产界限的作法是没有考虑“经营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因素的,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只取决于一项事实,这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以及具体表现形态,则在所不问。也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有无亏损或亏损程度如何,也不管该亏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法院就可以宣告其破产。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情况下,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问题,从立法上应采取一元化的立场,放弃现行法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从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和一些地方立法来看,破产原因的一元化已经得到确立,新的破产法也应与此形成一个合理的衔接。?(二)关于“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企业破产的唯一原因已经明确。但如何理解和确认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债务呢?对此,司法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应根据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是否大于其所负债务的总额来确定。如果企业全部资产总额大于其所负债务,也就是资能抵债,就不能认定其为“不能”或“无力”清偿债务,自然也就不能对其宣告破产。反之,如果企业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其所负债务,也就是资不抵债,则为“不能”或“无力”清偿债务,应认定其达到了破产界限。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应以债务人的资产是否大于其所负的债务来确定,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的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且停止支付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即可确定为“不能”或“无力”,反之,则应认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1〕??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0: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下)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了银监会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力,但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如银监会的介入权限、对破产银行权利的保护等等,应予以完善。此外,我国可考虑借鉴德国立法,将金融监管机关吸纳为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三、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之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公平、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及对社会的冲击能否最小。由于银行的主要负债是居民储蓄存款,涉及面极为广泛,所以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首先应实现公平价值,但同时破产分配是否及时有效又直接决定能否迅速化解金融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在追求公平的基础上,还应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实现内含效率的公平价值。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与一般工商企业基本一致,但因其经营之特殊性,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一)个人储蓄存款的优先清偿问题纵观各国法律,一般均明示对个人储蓄存款以特别保护,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
    2023-05-03
    122人看过
  •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切实保障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落地见效。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什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其独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二、专利申请中怎么请求复审专利申请请求复审: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或者维护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一式两份,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理由应当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提出上诉,否则不予受理。
    2023-03-03
    215人看过
  • 【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颁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管理破产财产、清算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持独立,居于二者中间处理破产事务。”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定的出现,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现有体制及状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弊端:一是这一规定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局限在两个政府部门,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破产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极为复杂的案件,案件中的许多事务是这两个部门无法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选用清算组成员时扩大了涉及面,但总是有碍于法律的规定,显得不完善,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二是这些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
    2023-06-14
    205人看过
  • 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各试点城市加大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力度,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当前进行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
    2023-04-23
    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措施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属法院,务必注意以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掌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此后的有关文件所确定的试点范围,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及其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县的县属国有企业,试点城市中的其它企业及非试点城市一律不得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而应严格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尽可能采
    2023-04-21
    155人看过
  • 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你《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6)416号)。经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市、县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分理处”、“营业部”、“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均视为**财保、中保寿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上述意见适用于银行等保险公司。2、保险、银行、邮电、铁路等企业分支机构的具体登记手续,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3、依照《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
    2023-05-07
    251人看过
  •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房屋商品化,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并以房地产业带动和促进建筑业、建材业、冶金、轻工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商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城镇社会总产值的17%,上交利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城镇住宅6500万平方米,完成危旧住房的改造,并以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为重点,到2000年实现人均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宅成套率达80%以上,到“八五”期末,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率,城市要争取达到60%以上,建制镇达到40%以上。二、发展房地产业的措施1、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房屋产权
    2023-06-10
    179人看过
  • 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主体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302106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结束了我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不仅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带动了诸如企业法、社会保障法、法人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择权;独立的和解与重整决定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应当能够独立行
    2023-06-06
    183人看过
  • 国际银行破产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国际银行破产;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内容提要:与一般企业甚至跨国公司的破产不同,国际银行破产具有很强的“公共敏感性”,因此常常伴随更多的监管干预。同时,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和并表监管原则的实施使得国际银行破产法与传统破产法所主张的地域性原则有着明显的法律冲突。这既包括管辖权冲突、单一实体制度与独立实体制度间的冲突,也包括法律适用及破产程序与协助上的冲突。针对上述冲突,我们应遵循国际合作、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灵活与务实等原则,从法律礼让、国内破产体制的完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层面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和方法。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渗透与扩张,国际银行业在获得前所未有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极大风险,国际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银行跨国破产问题也受到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显著差异、银行破产国际合作体制的缺乏以及银行业在各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国际银行破产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破产
    2023-05-03
    474人看过
  •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重整、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原因,管理人,重整,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可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目前,新破产法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且近期立法机关又加快了制定的步伐。有鉴于此,本文拟就新破产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立法提供参考。一、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和确立优胜劣汰规则的法律机制,应当是一部统一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
    2023-04-21
    336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关注的若干问题
    2023-06-09
    4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债权
    2023-06-08
    359人看过
  •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
    2023-06-11
    132人看过
  • 关于加班费诉讼的若干问题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不能在三年五年以后再起诉,因为过了追诉期。没有工资条也没关系,每个公司都有一个工资结构,节假日双薪或者三薪有一个计算模式。现在很普片的算法是例如:工资1000元(基本工资:280、岗位工资:220、工龄工资:100、交通费:100、午餐费:200、岗位补贴:100)很多公司计算双薪或者三薪或者加班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280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你实际工资1000元计算的。所以你要弄清楚你的工资结构是怎么样的。试用期一个月如果产生加班或者遇到节假日也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资薪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很显然你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这也是公司规定的。那么很显然,如果你没上够工作时间公司肯定要找你,现在没找你或者说你早退等问题说明你是按照公司的人事岗位制度来工作的,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况且你也有和你一样
    2023-06-05
    275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若干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1
      国务院关于若干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对财产的处置,担保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等。各市政府在处理国有企业破产的时候都应该进行参考。
    • 使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债主申请破产怎样破产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1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 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一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2
      破产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职权,是专属管辖权,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及移送管辖。 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由该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辖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上级人民法
    • 公司负债累累了,对于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什么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