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贸易,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为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住宅的,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新建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采用价目表、价目表的形式标明。价格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册由省物价局监制,统一印制发行(明码标价册式样附后,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确。成交后,由买卖双方签字,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准确填写价目表和明码标价簿。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索取价目表,杭州市中央和省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物价局索取。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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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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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2颁布日期:执行日期: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住宅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的标价方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内容、填写要求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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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价格条例的新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向社会发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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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2条新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7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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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新规定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