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22:15:01 243 人看过

一、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是由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并且下发退回补充侦查法律意见书。

(一)大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工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人员又不足,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大,从而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如珙县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而撤案。

(二)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目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人员站在侦查的角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工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往往在二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无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三)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比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人员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目的是延长办案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人力不足,某个办案高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大,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

二、完善退查工作成效的建议

当前犯罪呈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藏化的趋势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案件退而不查、查而不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加大诉讼成本,也会加深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危机,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侦查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这就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理念、侦查能力、侦查技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面临的国内国际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转变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和良知,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程序意识,真正认识到每一件刑事案件不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诉得出,判得到”才算完结;要加强业务素能培训,提高侦查水平,提升办案质量。加强侦查取证技巧的学习,使用先进的科技侦查手段;抓好专业知识和相关方面知识的拓展学习,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加强对每一类型案件证据规格的把握,全面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甄别,收集主要、次要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把该取的证据取到位、取到足,以减少证据发生变化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这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无需退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二)严把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关

案件管理部门的出现是当前形式下的必然产物,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抓手,案件管理部门要以“踏石有印、抓铁有痕”的精神切实履行好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完善规范案件管理制度,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制约退查权的滥用,促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把退查案件的受理关。在对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侦查机关以案件已经到期、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等理由重新移送的案件、对自侦案件为立案而立案,立大案、因证据不足退查再退查的重新移送的案件,对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就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也起诉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走规范化管理的道路,提高案件质量;案件管理部门牵头,公、检两家可以检察建议书、联席会议、座谈纪要等形式,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出现的共性、常发问题、侦查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针对性问题,定期交流和分析,对侦、诉证据标准的达成共识,促使刑事诉讼规范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诉引导、交流机制

掌握侦查方向和力度,从源头上减少退查案件的产生,公诉部门主动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侦查环节适时介入,依据起诉的证据要求,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弥补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从根本上提高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效率;退查提纲详细的说明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退查的目的、方式及所需证据要求,使侦查人员充分领会公诉承办人的意图,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侦查,确保退查质量的提高;确定人员负责跟踪督导,在退查过程中随时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换意见,防止侦查人员不查或退查不到位,从而减少退查的随意性,提高退查案件质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四)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行补充侦查权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非唯一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笔者认为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合理充分行使补查权,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证人容易查找,诉讼成本不高且在承受范围,并在人员充足的条件下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而不必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退查,从而减少退查案件数量,避免案件诉讼周期过长,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公安机关若是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足够的证据之后就会进行案件的移交,范式并非是所有移交后的案件都会开庭审理,参与若是发现证据不足,会要求退回补充侦查,此时会同时出具退回侦查的辩护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应该说明退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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