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属于遗产。如果承包的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承包;但对于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别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有: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的不同、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继承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3.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4.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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