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设立中间,就是考你法人设立的那几种原则,或者说法人设立的那几种主义。
第一种就是特许设立主义。也就是说法人在设立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法令或者是主管机关专门的行政命令才能设立的那些法人,我们把它叫做法人设立中的特许设立义。现在就中国而言,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这些特殊的法人才采取这种特许设立主义。
第二种原则叫做许可设立主义。也就是绝在多数的法人,告别是企业法人,都是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立的。也就是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成立法人组织。这种通过行政许可的办法而设立的法人的办法叫做许可设立主义。
在法人设立的过程中,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办法:一种叫做自由设立的原则。这个在我们中国现在已经没有了,因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太自由也太随便。另一种情况叫做准主义的设立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你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不必经过
行政许可,就可以成立法人的那种办法,我们就叫做准则主义设立的办法。我们中国只有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的那个时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采这种准则主义来设立的。
另外大家在复习时要把法人变更中的几个基本概念搞清楚。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所谓合并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而且由原来的司法部领导变成了由教委领导,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吸收合并。因为尽管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不复存在了,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这个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保留下来了,所以它是吸收合并,是将一个或者几个法人吸收或者归并到一个法人中去。而如果两个大学的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都消灭,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大学,就是典型的新设合并了。
在分立上相对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也分了两种情况: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如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成立的时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后来又把它分成两个法人,一个是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一个才是中国政法大学。从中国政法大学分出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就叫做法人的分立。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就是关于法人登记事项中的性质范围、资金、名称等,都属于法人的变更。关于法人的终止和消灭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我们大家看一下就可以了。我就不再重复。法人的终止与登记详阅教材。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但它决定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大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效力。故一定要注意这一类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实的构成,特别是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
-
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25人看过
-
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296人看过
-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334人看过
-
释法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52人看过
-
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
235人看过
-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415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合同变更和终止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5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
-
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广东在线咨询 2021-09-30(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32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4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30元;5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件收费850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600元;1
-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04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
-
监护人变更、终止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15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
-
简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9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本文来源:考试大网二、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