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所有权,防止变相转移利润。
笔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集团母公司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很大,且资产品种与数量也很多。但经实地观察与询问其实际存在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却很少;而在对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经了解得知母公司将这部分固定资产无偿地调拨给子公司使用。新准则中明确指出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对于母公司来讲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就不能被确认为母公司的固定资产。虽然这种做法对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没有任何影响,但对其下属的各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来讲,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没有以折旧的形式计入到成本费用中去,使得收入与费用不配比,虚增了企业利润;而对母公司来讲,虽然没有相关利益的流入却只有费用的支出,这明显具有关联方转移利润之嫌。此外,母公司对无偿调拨转出的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账面管理与实物管理相脱节,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维护与对其价值及剩余年限的评估,因而极易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母公司应以租赁的形式,在确定合理的租金后将资产租赁给子公司,或是对闲置无用的资产进行转让处置,重新分配资源,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关注新准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
虽然新颁布的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应对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很少有企业依照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等程序繁琐,计算量较大,企业不能在报表呈送要求时间内完成。
2、目前我国不存在一个公允的价值体系,对可回收金额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会计人员本身对资产的性能、使用价值认识不足,资产的相关数据资料又很难搜集到。
3、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减少上缴所得税的好处,而且还减少了本年利润,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对已发生的减值如不予以确认,必将导致虚夸资产价值,同时虚增本期的净利润。
这不符合真实性原则,有悖稳健性原则。因此,对那些由于科技进步造成账面价值远远高于其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购置时由于供求关系、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入账价值偏高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产品销路受到限制、产品替代品出现而发生减值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应会同生产人员、工艺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共同对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判断设备是否技术过时、功能落后;预计其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从而估算其现有价值,以确定企业对已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数额。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要核实其计提依据及计提方法是否合理、减值准备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减值准备核销、冲销的程序是否规范。防止利用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与冲销来调节各年度的企业利润。
(三)考虑经济年限,恰当方法计提折旧。
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政策。这给企业在折旧政策的选择上留有很大的空间。一方面会造成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进行操纵利润,另一方面,各企业使用不同的折旧政策会使同一行业内的企业财务数据缺乏可比性。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行业之间应统一确定折旧方法。如:若某行业是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较长、市场稳定的产品,其设备可以采用直线法,以保持产品成本、价格的稳定;而对竞争激烈、产品更新代换较快的行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法,使资产的消耗在短期内得到补偿,以促进这些行业的技术改造。此外,在确定折旧年限时除了考虑耗损因素之外,企业还应考虑其经济年限。一般通用设备的折旧年限应比生产某种商品的特定设备的折旧年限长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因会计人员的疏忽以及对准则领会不深,经常会出现对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或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小计提折旧等情况。这些都需要我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损耗情况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之后,再与其账目进行核对,力争做到准确无误。在审计中若发现企业有改变折旧计提方法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时,应对其进行判断,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当改变折旧政策;若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以防企业以此来调节利润。
(四)应关注的其他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个别企业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将不属于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直接服务的物品确认为固定资产。有些企业只将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格作为其成本,而未包括其相关税费,或是将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未按规定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此,我们应检查相关费用科目是否存在上述费用,若存在应将其从费用科目中调整到固定资产账户。有些企业没有将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应准则要求确认入账价值。我们应对资产增加时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检查,尤其应关注其对方科目相应的另一笔经济业务的处理,以防止企业利用特殊业务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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