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5:20 500 人看过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档案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培训和资格审定,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工程档案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相当水平;

(二)参加城建档案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

(三)能够履行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本人填写的《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当学历证明。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遵守各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办法等规定;

(二)每年参加城建档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工程档案人员对所从事档案工作要认真负责,对工程档案的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在限期内改正;

(四)工程档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能泄露所从事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人员申请资格认定。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的工程档案人员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注册登记申请;金州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城建档案馆各自负责本地区的工程档案人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制作成软盘(EXCEL表),报市城建档案馆。经市城建档案馆审核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档案人员资格实行定期考核和年检制度。每年由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证书进行年检,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有效。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工程档案人员无《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或未通过年审,则视为不具备从业资格,对该工程的工程档案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档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

(二)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丢失、损毁,甚至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

(三)不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从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的;

(五)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从业资格的定期考核和年检,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的。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培训)证书》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发,视为无资格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登记注册,重新发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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