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福字〔1997〕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凡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
二、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职工(包括出境探亲),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足同年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给予补足。探亲假的假期工资,按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60%支付,如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高于市职工月均工资2倍的,以市职工月均工资2倍为基数计发;探亲假期工资如高于本人当年休假前月(日)均工资的按当年本人月(日)均工资支付。
三、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单位视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给予男职工看护假期10
5天。
四、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按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以上,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分别发给6个月、7个月、8个月。一次性优抚金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享受婚丧假的,单位应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按出勤处理。婚丧假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
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劳动仲裁文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争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局:
关于规范劳动仲裁文书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规范劳动仲裁文书、劳动部根据《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印制,并要求从-九九五年起在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劳动仲裁文书。根据劳动部的要求,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统一印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
现就我省规范劳动仲裁文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劳动仲裁文书是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劳动仲裁文书,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有利于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把规范劳动仲裁文书作为规范劳动仲裁办案的一项重要工作去抓。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统一启用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套印制的"仲裁文书"。在今后的案件评查中,对未使用统一仲裁文书的案件视为不合格案件。
二、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制的"仲裁文书",共包括三十四种仲栽文书,基本按仲裁的申诉、受理,审理准备、调查、庭审、调解、裁决,结案审批等程序排列。每种表格都备有说明书,对该文书的依据、用途以及如何应用都作了详细说明。
三、"仲裁文书"中凡用"____"表示的,应统-填写本仲裁委员会名称,如"西安市";凡是编号中的(),部应填写制作文书当年的年号,如(1994);凡有编号"劳仲案字(第号"的,均应编写同-号码:心没有"案号"栏目的仲裁文书,该栏日统一填写该案件仲裁文书的编号:"____劳仲案字(第号",以便于掌握、运用同一案件中的各种仲裁文书。
四、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全统一印制的"仲裁文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局,应积极作好征订统计工作,对本区所需数量在十月底前报省厅仲裁处。
联系人:郭春霞
联系电话:7293662
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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