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营造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
从行政复议的功能来讲,行政复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对行政机关则侧重于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和保障,而行政复议的终极目的是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权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核心宗旨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过滤器。行政复议作为内部层级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和变更决定。由于有这一法定监督机制,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是政府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融合剂。作为制度设计,行政复议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效地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亟待提升
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的影响,当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由于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不够,人民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心理倾向较重。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往往通过信访表达诉求,行政复议这种法定救济方式没有成为首选。
其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不高。由于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一些缺陷,有的上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往往消极地维持现状。有的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大多以维持结案。这些做法与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期望和要求存在差距。久而久之,行政复议制度失去公信力。
第三,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有待提高。当前很多行政纠纷游离于行政复议法定渠道之外,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能力偏弱是重要原因之一,突出地表现在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强,队伍素质不高,必要的办案条件得不到保障。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
如何更为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真正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行政复议制度,让人民群众知晓这一制度,认同这一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敞开大门受案,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告知其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期限,怠于履行告知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完善当面申请、邮寄申请等有关制度外,应公布行政复议受理电话,积极创新网上申请,方便人民群众。同时,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沟通和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对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手段来解决行政争议,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
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机关要树立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手段的优势。准确把握调解的范围,对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和有关补偿、赔偿的行政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要大胆调解。在调解处理行政争议时,上级行政机关既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又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行政机关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达到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听证为基础,搭建说理平台。听证具有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日益成为行政复议的主要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以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让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复议程序,把行政复议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要给当事人说理的机会,构筑互相质证辩论的平台,充分听取民意,明辨是非,切忌走过场、流于形式。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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